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8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易字第1821號
具 保 人 甲○○
- 被告
-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具保人甲○○因被告涉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及拘提均未到案,有保證金收據1 紙、被告送達證書4 紙及拘票、拘提報告書各1 紙在卷可憑,足見被告業已逃匿無訛,另具保人經本院合法傳喚亦未到庭。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