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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821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郭玫利陳明呈陳振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易字第1821號

具 保 人 甲○○

被告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具保人甲○○因被告涉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及拘提均未到案,有保證金收據1 紙、被告送達證書4 紙及拘票、拘提報告書各1 紙在卷可憑,足見被告業已逃匿無訛,另具保人經本院合法傳喚亦未到庭。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821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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