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二四號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二四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