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О號
- 聲請人
- 甲○○
- 即被告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十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業經判決已知悔意,且家中尚有雙親及稚子亟待被告照料,爰具狀聲請鈞院賜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裁定羈押,本案雖經判決,但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