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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О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莊崑山林靜梅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О號

聲請人
甲○○
即被告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十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業經判決已知悔意,且家中尚有雙親及稚子亟待被告照料,爰具狀聲請鈞院賜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裁定羈押,本案雖經判決,但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黃宣撫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О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