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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七四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曾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七四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二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

本件辯論,庭期另訂,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曾鴻文

                 書記官 王高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七四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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