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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8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蔡廣昇林瑋桓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所犯罪嫌重大,且其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1 項之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2 、3 款規定,於民國93年3 月4 日執行羈押後,並於同年6 月4 日、8 月4 日、10月4 日、12月4 日、94年2月4 日、4 月4 日、6 月4 日、8 月4 日、10月4 日、12月4 日及95年2 月4 日、4 月4 日、6 月4 日、8 月4 日、10月4日、12月4日及96年2月4日、4月4日分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其所涉犯前開罪嫌,法定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不受延長羈押次數之限制,應自96年6 月4 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廣 昇

法 官 林 瑋 桓

法 官 謝 雨 真

中   華   民   國  96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 佳 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8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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