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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字第1489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交簡字第148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弄4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撤緩偵字第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4 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於傷而逃逸罪。爰審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素行尚可,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駕車過失致人於傷,但已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獲告訴人原諒,有和解書及撤回告訴狀各1 紙可稽,其犯後坦承犯行,尚具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4 、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
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字第1489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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