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12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李政庭黃宣撫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緝字第12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2年度偵字第137、第169 號、第615 號、第1975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右開犯罪事實,其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茲述如后:

①犯罪行為終了之日:民國81年9 月16日(合會到期日)。

②追訴權時效(合加計4 分之1 停止期間),共12年6 月。

③本院於82年4 月27日通緝,檢察官開始實施偵查日為81年12月9 日,前者減後者,得4 月18日,依釋字第138 號解釋,及最高法院82年9 月21日第10次刑事庭會議紀錄之旨,已實施偵查,及案經提起公訴,且在審判進行中,均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故亦應予以加計。

④前揭①81年9 月16日,加計②12年6 月,再加計③4 月18日,時效完成日期為94年8 月4 日,足見本件之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

三、本件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依右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黃宣撫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生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123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