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19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4年11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1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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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4年11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