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3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30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8942號、第135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其所犯為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所列罪名,且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4年8 月2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1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鳳山刑事第2庭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