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4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47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竊盜等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民國95年1 月19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本案羈押期間,即將於95年4 月18日屆滿,羈押被告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4 月19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振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