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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2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永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926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8 月30日94年度易字第92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0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協商判決之上訴,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455 條之11第1 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4年度易字笫926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係依協商程序於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之合意範圍內,判處被告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有期徒刑8 月,連續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有期徒刑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無違反刑事訴訟法笫455 條之4 笫1 項笫1 款、笫2 款、笫4 款、笫6 款、第7 款或同條第二項所定情形,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未附任何理由,空言不服提起上訴,而未具體指摘本案有何得提起上訴之情事,顯與前揭規定有悖,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1第1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永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26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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