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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136號

聲請沒入保証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林永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13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兼具保人)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4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分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兼具保人)乙○○及具保人甲○○因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50,000元,而提出現金具保在案,茲因該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通知並派警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再經聲請人依被告(兼具保人)、具保人甲○○實際住居所(甲○○於「繳納保證金通知」上特別將原寫高雄縣橋頭鄉戶籍址劃除,並註明住高雄市○○區○○街1 號)發函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此有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9 月22日雄檢博崙94執字第7679號字笫57524 號、笫66418 號函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堪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永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136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証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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