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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2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廖建瑜胡宜如莊佩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2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26歲
被告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土彥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土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該條第四條第一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幫助犯罪嫌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民國94年4 月12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7 月12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莊佩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家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20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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