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2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26歲
- 被告
- )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土彥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土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該條第四條第一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幫助犯罪嫌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民國94年4 月12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7 月12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