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8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選任辯護人 游文華律師
曾慶雲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加重強盜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 項、第12條第4 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5 月17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8 月17日、10月17日、12月17日及95年2 月17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4月1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