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1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
- 選任辯護人
- 吳春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7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係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未經許可販賣其他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民國94年5 月25日執行羈押,並經裁定於同年8 月25日、10月25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