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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15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簡志瑩楊佩蓉李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1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7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係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未經許可販賣其他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民國94年5 月25日執行羈押,並經裁定於同年8 月25日、10月25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楊佩蓉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15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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