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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30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洪碩垣劉惠娟張金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3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30 條等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3 款規定,於民國94年7 月25日執行羈押,並先後自94年10月25日、同年12月25日起、95年2 月25日、同年4 月25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6 月25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 洪碩垣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盧聰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30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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