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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8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徐美麗莊珮吟高增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8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寄藏制式手槍及結夥三人以上攜帶槍械強盜財物等案件,前經本院認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係經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5年4 月28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認被告未經許可寄藏制式手槍及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10月在案,為確保被告到案執行及上訴審之訴訟進行,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自95年7 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高增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84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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