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35號
- 公訴人
-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冒名蕭菲鳳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就被告偽造之指印及署名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10月3 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35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就被告偽造之指印及署名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10月3 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