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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蔡廣昇陳宛榆方百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永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該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於民國94年10月20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雖本案業已審結,已無勾串共犯之虞,但所犯仍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該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方百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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