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7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73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4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8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叁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係刑法第320 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民國94年10月20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1 月20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3 月20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