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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73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黃建榮楊佩蓉李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73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4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8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叁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係刑法第320 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民國94年10月20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1 月20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3 月20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楊佩蓉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737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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