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7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78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9249號),本院鳳山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簡字第583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按檢察官就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3 項已有明定。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丙○○、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調查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調查筆錄1 份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