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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51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張世賢王啟明謝梨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51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12月1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18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王啟明

                 法 官 謝梨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518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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