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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83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蔡廣昇紀凱峰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8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選任辯護人 游文華律師

      曾慶雲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加重強盜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 項、第12條第4 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5 月17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8 月17日、10月17日、12月17日及95年2 月17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4月1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廣 昇

法 官 紀 凱 峰

法 官 謝 雨 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 麗 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83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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