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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63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林俊寬陳君杰楊筑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6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常業竊盜罪嫌重大,且自民國92年間某日起至94年6 月間某日止犯下竊盜案件逾150 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第1 項第5 款規定,於民國94年9 月6 日羈押,復於同年12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涉及自93年6 月間某日起至94年6 月間某日止,連續犯下竊盜案件148 件,並以之為常業之犯行,業經本院於95年1 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8 月(與其所犯搶奪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 年,目前尚未確定,被告所涉犯常業竊盜之犯嫌確實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仍有羈押之必要,故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2 月6 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5 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楊筑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63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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