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8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寄藏制式手槍及結夥三人以上攜帶槍械強盜財物等案件,前經本院認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係經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5年4 月28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認被告未經許可寄藏制式手槍及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10月在案,為確保被告到案執行及上訴審之訴訟進行,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自95年7 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