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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3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35號

公訴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冒名蕭菲鳳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就被告偽造之指印及署名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10月3 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春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35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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