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3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弄七號(另案在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玖拾肆年陸月拾伍日玖拾肆年度訴字第捌參壹號裁定甲○○部分撤銷之。
理由
一、被告甲○○與共同被告乙○○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831 號受理在案,並因認被告2 人所犯搶奪案件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於審理中均自94年3 月18日起羈押3 月,並於同年6 月15日以94年度訴字第831 號裁定延長羈押2 月。
二、惟查:被告甲○○前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802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於本件審理中,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撥人犯於94年4 月18日已先行將甲○○移送台灣高雄監獄起發監執行,有被告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同署94年4 月18日雄檢博寒94偵7839字第21570 號函各1 件在卷可佐,被告甲○○在本件搶奪案件中已非處於受羈押狀態,是以本院嗣於94年6 月15日94年度訴字第831 號裁定中有關諭知被告甲○○延長羈押2 月部分即與上情未合,此部分裁定內容即應予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