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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31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3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弄七號(另案在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玖拾肆年陸月拾伍日玖拾肆年度訴字第捌參壹號裁定甲○○部分撤銷之。

理由

一、被告甲○○與共同被告乙○○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831 號受理在案,並因認被告2 人所犯搶奪案件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於審理中均自94年3 月18日起羈押3 月,並於同年6 月15日以94年度訴字第831 號裁定延長羈押2 月。

二、惟查:被告甲○○前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802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於本件審理中,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撥人犯於94年4 月18日已先行將甲○○移送台灣高雄監獄起發監執行,有被告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同署94年4 月18日雄檢博寒94偵7839字第21570 號函各1 件在卷可佐,被告甲○○在本件搶奪案件中已非處於受羈押狀態,是以本院嗣於94年6 月15日94年度訴字第831 號裁定中有關諭知被告甲○○延長羈押2 月部分即與上情未合,此部分裁定內容即應予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31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