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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6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6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38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主文關於沒收銷燬部分誤繕為「空包裝重零點壹捌8 公克」,應更正為「空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主文原記載之文字有誤寫,但全盤事實及理由並無二致,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鳳山刑事第1庭 法 官 林芳華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60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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