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6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38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主文關於沒收銷燬部分誤繕為「空包裝重零點壹捌8 公克」,應更正為「空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主文原記載之文字有誤寫,但全盤事實及理由並無二致,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