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3年度毒偵字第6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因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民國94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嗣於95年2 月11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4月1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