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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謝梨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3年度毒偵字第6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因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民國94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嗣於95年2 月11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4月1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梨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4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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