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許永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該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於民國94年10月20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雖本案業已審結,已無勾串共犯之虞,但所犯仍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該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