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崇善律師
蔡勝一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2 月25日訊問後,認被告所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94年2 月25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同年5 月25日、7 月25日、9月25日、11月25日、95年1 月25日及同年3 月25日、5 月25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7 月25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