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8 分鐘讀完全文 26,3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69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169號

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

異議人
戊○○
異議人
甲○○
異議人
己○○
異議人
丁○○
異議人
丙○○
異議人
庚○○
共同代理人
李俊岳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

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表一所示之原處分撤銷,戊○○不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所示之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㈠阿羅哈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阿
    羅哈公司)承德站離最近之路口及長安西路至少150 公尺,
    警員以「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為由開單告發,顯
    屬無據。㈡阿羅哈公司為合法公司,依高雄市政府所核發之
    營運許可路線中,返程之終點站名皆為「臺北市承德站」(
    坐落於臺北市○○區○○路一段52號),依公路法第79條及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0條規定,受處分人於該處臨時停車
    上下客,顯為法所允許,高雄市政府亦同此見解。而原舉發
    機關上開行為皆係基於國道客運臺北總站(即D 1 轉運站)
    之試辦而來,主張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1 項第4
    款當地政府得調整變更,惟公路汽車客運班車須依「營運路
    線許可證」所核定之路線行駛,違規得依公路法處罰,亦即
    客運業欲變更行駛路線須先完成「營運路線許可證」變更加
    註後,始得變更行駛路線,絕非當地政府欲變更即可自行公
    告,即令當地政府因實際需要欲變更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同
    意之營運路線及設站地點,依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1 項
    第4 款但書、第2 項規定,亦須函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即須尊重該公路主管機關之意見;如發生爭議,再報請共
    同上級機關核定,始符法文意旨及行政程序,今臺北市政府
    並未依規定函請高雄市政府辦理或報請交通部核定,該公司
    亦未接到公路主管機關「設站調整變更案」通知,則依行政
    程序法第111 條第6 款「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
    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之規定,該公告顯屬無效,依無
    效公告所為之後續處分因無所附麗而應撤銷,故而受處分人
    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路線站牌處停靠搭載旅客,並未違反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為此聲明異議。
二、經查
  ㈠附表一部分:
  ⒈按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
    當事人有利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行政程序法第36條定有明文
    。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規定:「法院受理
    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則檢察官基於公
    益代表人之立場,追訴犯罪,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就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之規定,在警員基於維護交通
    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公益目的,而舉發取締違反道路交通
    處罰條例之違規行為人時,就行為人之違規事實,基於相同
    之理由,亦應負舉證責任。
  ⒉阿羅哈公司承德站係位於臺北市○○路○段52號、54號,而
    承德路52、54號附近並無交岔路口,業經異議人戊○○之代
    理人李俊岳於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見本院95年5 月29日訊
    問筆錄),核與台北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直屬第三分隊員
    警乙○○證述相符(見本院95年6 月14日訊問筆錄),並經
    本院當庭勘驗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取締錄影帶內容為
    「錄影帶第三段1 小時31分10秒之後畫面內容為車號275-AC
    號大客車在承德路段劃紅線處臨時停車,前方2 、3 公尺有
    一條寬約2 公尺的巷子」,有勘驗筆錄1 份附卷可佐(見本
    院95年5 月29日訊問筆錄)。顯示阿羅哈客運承德站前後方
    確無交岔路口,審酌臺北市○○路○段52號、54號既然係阿
    羅哈公司上下乘客之地點,而異議人於警員在該地段劃設禁
    止臨時停車之紅色實線,仍曾在該路段臨時停車上、下乘客
    ,此有如附表二編號1 至34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34份在卷可憑,其應無可能為規避警員取締,而另
    覓其他處所上下乘客,則警員以異議人於94年11月21日,在
    臺北市○○路○段52號,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為由
    ,開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55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
    詳如附表一所示),自屬無憑。
  ⒊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戊○○有附表一所示之在交
    岔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無非以舉發警員之書面記載為憑
    ,然此既為異議人所否認,而警員舉發違規之地點即臺北市
    ○○路○段52號、54號附近確無交岔路口,警員舉發通知單
    之記載,即有與事實不符之處,且客觀上並無任何證據足資
    佐證警員舉發取締之內容,確為真實,自應作對異議人戊○
    ○有利之認定,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遽對受處分人為附表
    一所示之裁罰,即難認為允當。本件就附表一之部分,異議
    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更為裁定,將原處分撤銷,並另為不
    罰之諭知。
  ㈡附表二部分:
  ⒈按標線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
    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
    ;標線之設置,由主管機關依其管轄辦理之;又所稱主管機
    關,指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道路
    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 條、第4 條第1 項、第5 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直轄市道路及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
    ,係屬直轄市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0款第1 、2
    點定有明文。依據前開規定,可知臺北市區之標線設置及交
    通規劃管理係屬臺北市政府之權限範圍,臺北市政府為促進
    交通安全,便利行人及車輛之行車安全,有權變更原有標線
    之設置規劃,合先敘明。
  ⒉次按公路法第3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
    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而經營國道、省、縣(市鄉等公路汽車客運
    業者,應備具籌備申請書,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復為
    公路法第37條第1 項第1 款、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 條第
    1 項第1 款所明文規定,足見經營國道、省、縣(市○○鄉
    道等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之公路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又依公路
    法第2 條第2 款之規定,所謂國道,係指聯結2 省(市)以
    上,及重要港口、機場、邊防重鎮、國際交通與重要政治、
    經濟中心之主要道路,異議人戊○○、甲○○、己○○、丁
    ○○、丙○○、鍾明鋒所屬阿羅哈公司,係經營往返臺北市
    及高雄市○○道一號業者,亦即係經營國道公路汽車客運業
    者,則關於阿羅哈等國道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之汽車運輸業營
    業執照及營運路線許可證之審查與核發之主管機關,應為交
    通部,故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4 款規定:「公路汽
    車客運業營運班車,經同意之營運路線及設站地點,當地政
    府如因實際需要得予調整變更,並應函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
    辦理」,其中「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當亦係指交通部而言。
    雖交通部依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第139 條之1 第3 項:「直轄
    市○○○路汽車客運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辦直轄市政
    府辦理」,將經營國道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之營運路線許可證
    核發業務,委由直轄市辦理,亦僅係交通部將關於國道公路
    汽車客運業者之部分業務由直轄市辦理,非謂交通部為國道
    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之主管機關地位有所變更。
  ⒊本件異議人固不否認渠等於上開時地駕駛如附表二所示之營
    業大客車,因臨時停車在畫有紅線路段之台北市○○路○ 段
    52號、54號前搭載旅客,為警開單舉發等情,且有異議人簽
    名其上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74份在卷可憑,惟辯稱係於經同意之營業路線及設站處所
    搭載旅客,並無違規云云。然查,臺北市○○路○段原為長
    途客運車起迄總站,臺北市政府為落實推動城際客運轉運站
    政策,及減少大客車於臺北市市區道路繞行及於路側密集設
    站衍生之交通、環境、噪音及居住品質問題等,... 推動國
    道客運臺北總站,就相同範圍進行管制事宜:⑴臺北市政府
    交通局業於92年4 月8 日發函預告各業者臺北車站周邊即將
    進行管制。⑵於93年2 月10日公告並轉知業者「臺北車站周
    邊國道客運及公路客運設站(第1 階段)-禁止新設站位。
    」。⑶93年11月22日公告並轉知業者「臺北車站周邊國道客
    運及公路客運設(第2 階段)-撤除現有路側站位(自國道
    客運臺北總站起用日起實施,得有緩衝3 個月)。」。⑷94
    年8 月2日 國道客運臺北總站路線調整計畫呈報交通部,並
    副知各業者重申管制事宜。⑸94年8 月16日國道客運臺北總
    站啟用。⑹94年9 月16日函知各業者,自94年11月16日起開
    始管制。⑺94年11月14日公告並轉知業者「臺北車站周邊國
    道客運及公路客運設(第2 階段)-撤除現有路側站位實施
    日期自94 年11 月16日起。」。⑻94年11月9 日赴現場各業
    者站牌處張貼公告。⑼94年11月15日第2 次赴現場各業者站
    牌處張貼公告。⑽94年11月16日開啟管制及執法等情,有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95年2 月14日北市警同分交字第
    095308176000號函在卷可按。是以臺北市政府為落實推動城
    際客運轉運站政策,以減少市區交通壅塞、噪音等問題,進
    而提升市民居住品質,故臺北市政府於94年8 月2 日,將國
    道客運臺北總站路線調整計畫呈報交通部,此有前述臺北市
    政府交通局函文1 份附卷可證,堪認臺北市政府業已履行汽
    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4 款規定「應函請該管公路主管
    機關辦理」之程序。異議人以提出之高雄市政府於94年12月
    29 日 高市府交三字第0940065826號函,明確記載:「阿羅
    哈公司營運路線許可證所登載往返站『臺北市承德站』乙節
    ,本府從未核復同意變更,該公司亦未提出申辦,本府既未
    完成阿羅哈客運公司營運路線許可證變更作業,該公司『臺
    北市承德站』係合法設站上下車」等語,而主張臺北市政府
    調整變更承德站未經高雄市政府同意而不合法乙節,異議人
    及高雄市政府顯均未認知高雄市政府僅係受交通部委辦國道
    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之管理及處罰業務,本身並非國道公路汽
    車客運業者之主管機關,且臺北市政府因地方自治之需要,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4 款之規定,調整變更設阿
    羅哈公司之原始設站地點,並無須經其他機關同意,因此,
    臺北市○○○○○道客運臺北總站,並將原為長途客運車起
    迄總站之臺北市○○路○段撤銷原有站位設置,統一遷移至
    客運臺北總站,且將該路段規劃為禁止臨時停車之管制區,
    於法有據。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為配合臺北車站管制區國道客運臺北總站
    啟用,自94年11月16日起,撤銷原各國道客運業者於承德路
    一段之上下客站,並繪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此有臺北市政
    府交通局94年12月30日北市交二字第09436075400 號函在卷
    可參。而異議人確曾先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駕駛車輛,
    在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線之臺北市○○路○段48、52號或54
    號臨時停車上、下乘客等情,亦為異議人所不爭執,故異議
    人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
    1 項第3 款之行為,堪以認定。
  ⒌至異議人行為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於94年2 月
    2 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惟本條例第
    55條就汽車駕駛人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處罰並未變更
    ,尚無比較新舊法問題,附此敘明。
  ⒍綜上所述,異議人既為阿羅哈公司所雇用之司機,明知臺北
    市○○路○段業經規劃為禁止臨時停車管制區,卻仍於在臺
    北市○○路○段劃有紅線路段處,執意臨時停車,而遭臺北
    市警察局警員以違規屬實而予舉發,該項舉發自無違誤,從
    而,原處分機關對異議人在劃有紅線禁止臨時停車路段,違
    規停車搭載旅客之行為,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
    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於法並無不合,本
    件如附表二部分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第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附表一:
┌─┬───┬──────┬─────┬──────┬─────┬──────┐
│編│處  分│  違規時間  │ 違規事實 │ 裁決日期   │ 違反法條 │舉發單位    │
│號│對  象│  違規地點  │          │ 裁決案號   │          │            │
├─┼───┼──────┼─────┼──────┼─────┼──────┤
│1 │戊○○│94年11月21日│在交岔路口│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0 時05 分臺│十公尺內臨│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北市○○路一│時停車    │第32-AEU0405│第55 條第1│            │
│  │      │段52號      │          │52號        │項2 款    │            │
└─┴───┴──────┴─────┴──────┴─────┴──────┘
附表二:
┌─┬───┬──────┬─────┬──────┬─────┬──────┐
│編│處  分│  違規時間  │ 違規事實 │ 裁決日期   │ 違反法條 │舉發單位    │
│號│對  象│  違規地點  │          │ 裁決案號   │          │            │
├─┼───┼──────┼─────┼──────┼─────┼──────┤
│1 │戊○○│94年11月20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1時41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交大直屬│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4M2063│第55 條第1│第三分隊    │
│  │      │52號        │停車      │23號        │項3 款    │            │
├─┼───┼──────┼─────┼──────┼─────┼──────┤
│2 │戊○○│94年11月19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2時02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交大直屬│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4M3031│第55 條第1│第三分隊    │
│  │      │54號        │停車      │38號        │項3 款    │            │
├─┼───┼──────┼─────┼──────┼─────┼──────┤
│3 │戊○○│94年11月20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4 時29 分臺│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交大直屬│
│  │      │北市○○路一│線處所臨時│第32-A4M7038│第55 條第1│第三分隊    │
│  │      │段52號      │停車      │36號        │項3 款    │            │
├─┼───┼──────┼─────┼──────┼─────┼──────┤
│4 │戊○○│94年11月20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8時0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2041│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62號        │項3 款    │            │
├─┼───┼──────┼─────┼──────┼─────┼──────┤
│5 │戊○○│94年11月20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8時31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2041│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69號        │項3 款    │            │
├─┼───┼──────┼─────┼──────┼─────┼──────┤
│6 │戊○○│94年11月19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5時38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5028│第55 條第1│            │
│  │      │54號        │停車      │69號        │項3 款    │            │
├─┼───┼──────┼─────┼──────┼─────┼──────┤
│7 │戊○○│94年11月19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6時38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5028│第55 條第1│            │
│  │      │54號        │停車      │80號        │項3 款    │            │
├─┼───┼──────┼─────┼──────┼─────┼──────┤
│8 │戊○○│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09時54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6030│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97號        │項3 款    │            │
├─┼───┼──────┼─────┼──────┼─────┼──────┤
│9 │戊○○│94年11月20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0時21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6031│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35號        │項3 款    │            │
├─┼───┼──────┼─────┼──────┼─────┼──────┤
│10│戊○○│94年11月21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3時47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6031│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58號        │項3 款    │            │
├─┼───┼──────┼─────┼──────┼─────┼──────┤
│11│戊○○│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0時52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0041│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44號        │項3 款    │            │
├─┼───┼──────┼─────┼──────┼─────┼──────┤
│12│戊○○│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3時1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0041│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49號        │項3 款    │            │
├─┼───┼──────┼─────┼──────┼─────┼──────┤
│13│戊○○│94年11月17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4時09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1044│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88號        │項3 款    │            │
├─┼───┼──────┼─────┼──────┼─────┼──────┤
│14│戊○○│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4時16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104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13號        │項3 款    │            │
├─┼───┼──────┼─────┼──────┼─────┼──────┤
│15│戊○○│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8時13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104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42號        │項3 款    │            │
├─┼───┼──────┼─────┼──────┼─────┼──────┤
│16│戊○○│94年11月19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7時32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1045│第55 條第1│            │
│  │      │54號        │停車      │55號        │項3 款    │            │
├─┼───┼──────┼─────┼──────┼─────┼──────┤
│17│戊○○│94年11月19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8時35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104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61號        │項3 款    │            │
├─┼───┼──────┼─────┼──────┼─────┼──────┤
│18│戊○○│94年11月19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09時41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3045│第55 條第1│            │
│  │      │54號        │停車      │99號        │項3 款    │            │
├─┼───┼──────┼─────┼──────┼─────┼──────┤
│19│戊○○│94年11月19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0時29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3046│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03號        │項3 款    │            │
├─┼───┼──────┼─────┼──────┼─────┼──────┤
│20│戊○○│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6時57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4044│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72號        │項3 款    │            │
├─┼───┼──────┼─────┼──────┼─────┼──────┤
│21│戊○○│94年11月19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3時35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4044│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78號        │項3 款    │            │
├─┼───┼──────┼─────┼──────┼─────┼──────┤
│22│戊○○│94年11月19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4時26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4044│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87號        │項3 款    │            │
├─┼───┼──────┼─────┼──────┼─────┼──────┤
│23│戊○○│94年11月20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2時24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5010│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98號        │項3 款    │            │
├─┼───┼──────┼─────┼──────┼─────┼──────┤
│24│戊○○│94年11月20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2時5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5011│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03號        │項3 款    │            │
├─┼───┼──────┼─────┼──────┼─────┼──────┤
│25│戊○○│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5時14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3025│第55 條第1│            │
│  │      │54號        │停車      │41號        │項3 款    │            │
├─┼───┼──────┼─────┼──────┼─────┼──────┤
│26│戊○○│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5時52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3025│第55 條第1│            │
│  │      │54號        │停車      │46號        │項3 款    │            │
├─┼───┼──────┼─────┼──────┼─────┼──────┤
│27│戊○○│94年11月21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8時0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403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61號        │項3 款    │            │
├─┼───┼──────┼─────┼──────┼─────┼──────┤
│28│戊○○│94年11月20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5時12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7013│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77號        │項3 款    │            │
├─┼───┼──────┼─────┼──────┼─────┼──────┤
│29│戊○○│94年11月20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5時38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7013│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84號        │項3 款    │            │
├─┼───┼──────┼─────┼──────┼─────┼──────┤
│30│戊○○│94年11月20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6時16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7013│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94號        │項3 款    │            │
├─┼───┼──────┼─────┼──────┼─────┼──────┤
│31│戊○○│94年11月21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5時33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L1014│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68號        │項3 款    │            │
├─┼───┼──────┼─────┼──────┼─────┼──────┤
│32│戊○○│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2時04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L5008│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86號        │項3 款    │            │
├─┼───┼──────┼─────┼──────┼─────┼──────┤
│33│戊○○│94年11月21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1時35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EB5345│第55 條第1│            │
│  │      │54號        │停車      │42號        │項3 款    │            │
├─┼───┼──────┼─────┼──────┼─────┼──────┤
│34│戊○○│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20時0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EU0416│第55 條第1│            │
│  │      │54號        │停車      │12號        │項3 款    │            │
├─┼───┼──────┼─────┼──────┼─────┼──────┤
│35│甲○○│94年11月23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09時35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交大直屬│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4J1016│第55 條第1│第三分隊    │
│  │      │52號        │停車      │19號        │項3 款    │            │
│  │      │            │          │            │          │            │
├─┼───┼──────┼─────┼──────┼─────┼──────┤
│36│甲○○│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5時38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3048│第55 條第1│            │
│  │      │            │停車      │51號        │項3 款    │            │
├─┼───┼──────┼─────┼──────┼─────┼──────┤
│37│甲○○│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6時42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3048│第55 條第1│            │
│  │      │            │停車      │67號        │項3 款    │            │
├─┼───┼──────┼─────┼──────┼─────┼──────┤
│38│甲○○│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7時32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702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45號        │項3 款    │            │
├─┼───┼──────┼─────┼──────┼─────┼──────┤
│39│甲○○│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8時21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702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56號        │項3 款    │            │
├─┼───┼──────┼─────┼──────┼─────┼──────┤
│40│甲○○│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3時38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8028│第55 條第1│            │
│  │      │            │停車      │87號        │項3 款    │            │
├─┼───┼──────┼─────┼──────┼─────┼──────┤
│41│甲○○│94年11月23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7時4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2016│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00號        │項3 款    │            │
├─┼───┼──────┼─────┼──────┼─────┼──────┤
│42│甲○○│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7時41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403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88號        │項3 款    │            │
├─┼───┼──────┼─────┼──────┼─────┼──────┤
│43│甲○○│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5時4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L3024│第55 條第1│            │
│  │      │與一心路52  │停車      │98號        │項3 款    │            │
│  │      │號路口      │          │            │          │            │
├─┼───┼──────┼─────┼──────┼─────┼──────┤
│44│甲○○│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6時28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L302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10號        │項3 款    │            │
├─┼───┼──────┼─────┼──────┼─────┼──────┤
│45│甲○○│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0時43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EU0403│第55 條第1│            │
│  │      │54號        │停車      │14號        │項3 款    │            │
├─┼───┼──────┼─────┼──────┼─────┼──────┤
│46│甲○○│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2時4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EU0412│第55 條第1│            │
│  │      │            │停車      │72號        │項3 款    │            │
├─┼───┼──────┼─────┼──────┼─────┼──────┤
│47│甲○○│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1時3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EU0413│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62號        │項3 款    │            │
├─┼───┼──────┼─────┼──────┼─────┼──────┤
│48│己○○│94年11月19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09時2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EU0413│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02號        │項3 款    │            │
├─┼───┼──────┼─────┼──────┼─────┼──────┤
│49│己○○│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0時05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EB534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62號        │項3 款    │            │
├─┼───┼──────┼─────┼──────┼─────┼──────┤
│50│己○○│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1時59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EB534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66號        │項3 款    │            │
├─┼───┼──────┼─────┼──────┼─────┼──────┤
│51│己○○│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08時08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6030│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81號        │項3 款    │            │
├─┼───┼──────┼─────┼──────┼─────┼──────┤
│52│己○○│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6時15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L302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06號        │項3 款    │            │
├─┼───┼──────┼─────┼──────┼─────┼──────┤
│53│己○○│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5時55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L302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00號        │項3 款    │            │
├─┼───┼──────┼─────┼──────┼─────┼──────┤
│54│己○○│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8時0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702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49號        │項3 款    │            │
├─┼───┼──────┼─────┼──────┼─────┼──────┤
│55│己○○│94年11月23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7時59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2016│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04號        │項3 款    │            │
├─┼───┼──────┼─────┼──────┼─────┼──────┤
│56│己○○│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5時48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3048│第55 條第1│            │
│  │      │            │停車      │54號        │項3 款    │            │
├─┼───┼──────┼─────┼──────┼─────┼──────┤
│57│己○○│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8時0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403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92號        │項3 款    │            │
├─┼───┼──────┼─────┼──────┼─────┼──────┤
│58│己○○│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6時51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3048│第55 條第1│            │
│  │      │            │停車      │68號        │項3 款    │            │
├─┼───┼──────┼─────┼──────┼─────┼──────┤
│59│丁○○│94年11月16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4時04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交大直屬│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4K6031│第55 條第1│第三分隊    │
│  │      │52號        │停車      │17號        │項3 款    │            │
├─┼───┼──────┼─────┼──────┼─────┼──────┤
│60│丁○○│94年11月17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0時17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交大直屬│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4K6031│第55 條第1│第三分隊    │
│  │      │52號        │停車      │36號        │項3 款    │            │
├─┼───┼──────┼─────┼──────┼─────┼──────┤
│61│丁○○│94年11月19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1時52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104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51號        │項3 款    │            │
├─┼───┼──────┼─────┼──────┼─────┼──────┤
│62│丙○○│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1時56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L5008│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85號        │項3 款    │            │
├─┼───┼──────┼─────┼──────┼─────┼──────┤
│63│丙○○│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0時08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EB5345│第55 條第1│            │
│  │      │            │停車      │63號        │項3 款    │            │
├─┼───┼──────┼─────┼──────┼─────┼──────┤
│64│丙○○│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1時43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EU0413│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64號        │項3 款    │            │
├─┼───┼──────┼─────┼──────┼─────┼──────┤
│65│丙○○│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0時5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EU0403│第55 條第1│            │
│  │      │54號        │停車      │15號        │項3 款    │            │
├─┼───┼──────┼─────┼──────┼─────┼──────┤
│66│丙○○│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7時4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702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47號        │項3 款    │            │
├─┼───┼──────┼─────┼──────┼─────┼──────┤
│67│丙○○│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6時41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L302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13號        │項3 款    │            │
├─┼───┼──────┼─────┼──────┼─────┼──────┤
│68│丙○○│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5時45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L3024│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99號        │項3 款    │            │
├─┼───┼──────┼─────┼──────┼─────┼──────┤
│69│丙○○│94年11月23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7時42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2016│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01號        │項3 款    │            │
├─┼───┼──────┼─────┼──────┼─────┼──────┤
│70│丙○○│94年11月23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6時05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0041│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70號        │項3 款    │            │
├─┼───┼──────┼─────┼──────┼─────┼──────┤
│71│丙○○│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5時58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3048│第55 條第1│            │
│  │      │            │停車      │58號        │項3 款    │            │
├─┼───┼──────┼─────┼──────┼─────┼──────┤
│72│丙○○│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3時37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8028│第55 條第1│            │
│  │      │54號        │停車      │86號        │項3 款    │            │
├─┼───┼──────┼─────┼──────┼─────┼──────┤
│73│鍾明鋒│94年11月20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0時29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6031│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37號        │項3 款    │            │
├─┼───┼──────┼─────┼──────┼─────┼──────┤
│74│鍾明鋒│94年11月16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09時26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7013│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62號        │項3 款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69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