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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47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曾逸誠林柏壽李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訴字第4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1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公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係刑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85 條之4 及第214 條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查獲,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民國96年2 月4 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5 月4 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雖將屆滿,惟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7 月4 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47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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