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訴字第4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1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公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係刑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85 條之4 及第214 條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查獲,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民國96年2 月4 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5 月4 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雖將屆滿,惟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7 月4 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