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5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5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甲○○、乙○○○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就本院96年10月26日95年度易字第25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渠等上訴狀內僅泛稱「按該判決任意推定犯罪事實,殊難令被告甘服,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344 條第1 項及同法第349 條之規定,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均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書,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若逾期未為補正,第二審法院得以判決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