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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57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李璧君曾鈴媖陳振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5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甲○○、乙○○○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就本院96年10月26日95年度易字第25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渠等上訴狀內僅泛稱「按該判決任意推定犯罪事實,殊難令被告甘服,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344 條第1 項及同法第349 條之規定,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均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書,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若逾期未為補正,第二審法院得以判決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577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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