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77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177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緝字第25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6行應補充更正為「租金新臺幣(下同)1,500 元」、第20行應補充更正為「9萬元」外,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提供帳戶予不詳之成年男子,任其利用該帳戶作為詐取他人款項之匯款管道,係出於幫助犯意,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審酌被告本身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其提供帳戶供不法犯罪集團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惡性非輕;惟念其於偵查中尚能坦認部分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及本件被害人遭詐騙金額為9 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773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