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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52號

聲請撤銷禁見處分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邱明弘廖建瑜李嘉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5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楊昌禧律師

      梁育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撤銷禁見處分案件(原審案號:95年度重訴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起訴書所載事證係以被告甲○○、許彷銘於海巡署機動查緝隊警詢筆錄、偵查中之供述及證述,作為被告2 人係受何上林之指示自大陸運送毒品回台,並於凱羅飯店交付毒品等事實之證明,則被告應無須禁止接見通信。且檢察官於偵查中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受命法官又禁止接見通信,然未見說明變更之理由,況共犯何上林雖然在逃,惟依入出境查詢結果,其於民國94年2 月27日已自高雄小港國際機場出境,如果有防止被告串證之必要,將被告羈押即可達到目的,實無再予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另被告父母親年紀均73歲,父親罹患慢性腎衰竭須定期透析治療,母親罹患舌癌,均有中央健保局出具之重大傷病卡足憑,其有關扶養、生活上及醫療上之照顧,均須被告商洽,原處分應有不當,爰依法聲請准予對被告撤銷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按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3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關於第105 條第3 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同法第416 條第1 項第1 款亦有明文。經查:

(一)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5年2 月15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該條例第4條第1 、2 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復有共犯何上林在逃,有事實足認有串證之虞,乃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業經本院調閱95年度重訴字第12號案卷核閱屬實。

(二)按檢察官起訴案件並移審在押之被告時,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應予羈押,如依卷內證據資料及被告之供述,併認應為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始能利於審判之進行,斟酌至當,自得依法為之,此項處分,本屬法官固有之權限,雖被告於偵查中被羈押時,未經命禁止接見通信或嗣後曾經撤銷,固得用為決定之參考,但並非唯一憑據。本件被告甲○○與同案被告許彷銘於95年2 月15日移審本院,經受命法官予以隔離訊問後,關於被告2 人是否參與共同運輸第一、二級毒品、被告許彷銘就案發當日查扣之新台幣(下同)30萬元之來源、用途,供述與常情不符,此觀當日移審時訊問筆錄之記載即明,則為查明該30萬元是否與本案犯行有關,自應考慮將被告甲○○、許彷銘依刑事訴訟法第287 條之1 之規定分離審判程序後,互以證人之身分,進行交互詰問程序,藉以保障共同被告詰問之權利,俾利真實之發現。本件檢察官於偵查中雖曾將被告撤銷禁止接見通信,聲請意旨乃質疑審判中復對被告為禁見處分之不當,惟原處分法官就此已提出刑事意見書1 份補充說明如上,本院審酌亦認無違誤之處,是聲請人此部分理由,即無可採。

(三)此外,本件復有共犯何上林在逃,原處分法官並參酌本件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共犯間為脫免罪責,而有勾串之行為,勢所難免,則被告與共犯間既有串證之虞,自有將被告甲○○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此部分理由,亦核無不當。而共犯何上林人在國外,固屬實情,然其既未到案,如被告未予禁見,仍有透過其他方式與被告串供之虞,尚不能執此即認被告無禁見之必要,聲請意旨認共犯何上林人在國外,故對被告羈押即可,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尚有誤會。

(四)至聲請意旨另以被告父母罹病在身,須親自商洽相關事宜,並盡孝道等語,雖有其情,惟此當循其他親人或相關社會救助管道協助處理照料,尚非本案判斷應否為羈押禁見處分之法律上事由,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原法官對聲請人所為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見之處分,核屬適法妥當,聲請人對羈押部分雖無不服,但聲請撤銷禁見之處分,仍無理由,依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4 項、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鳳山刑事第2 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52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禁見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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