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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2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邱永貴高思大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緝字第22號

聲請人
王錦川律師
即選人辯護人
被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辯護人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5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22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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