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6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40 條之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及同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於民國95年6 月7 日執行羈押,並於羈押期間滿前延長羈押2 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 月7 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至被告主張:其於羈押期間母親病逝,家中尚有事務需被告處理乙節,惟被告上開主張縱屬為真,被告理應尋求其他管道妥適處理該問題,並不影響本院前開延長羈押之決定,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