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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7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洪碩垣葉文博張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7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另案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4 月29日下午2 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張 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71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