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77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77號、第5994號、第1634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自民國94年4 月初起,向不知情之土地承租人蔡坤生承租坐落在高雄縣大寮鄉○○段潮州寮小段5844、5845、5846等地號之土地,提供不特定傾倒、堆置廢棄物,詎甲○○明知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須經主管機關許可,竟自94年9 月4 日起至94年9 月30日止,以小車一車新台幣(下同)300 元至500 元、大車一車1000元之代價,擅自提供上開土地予不特定人傾倒、堆置,而從事回填掩埋有害事業廢棄物。嗣經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分於94年3 月16日、5 月24日及9 月30日執行稽查時,始悉上情,因認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 項第3 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罪。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96年3 月11日死亡之事實,此有被告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甲○○前案紀錄表核閱屬實。是本件被告甲○○已於96年3 月11日死亡屬實,揆諸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