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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52號

常業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洪能超林建鼎陳思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952號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維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對於乙○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乙○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就乙○97年12月19日95年度訴字第29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前開規定,應由乙○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為補正,法院得以裁判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林建鼎

法 官 陳思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52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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