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952號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林維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對於乙○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乙○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就乙○97年12月19日95年度訴字第29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前開規定,應由乙○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為補正,法院得以裁判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