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58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押)
- 公設辯護人
- 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符合重罪羈押要件,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民國95年10月19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並經本院予以論罪科刑,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其原重罪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保全上訴及執行程序,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 月19 日 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