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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84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蔡廣昇紀凱峰林瑋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58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押)
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符合重罪羈押要件,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民國95年10月19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並經本院予以論罪科刑,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其原重罪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保全上訴及執行程序,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 月19 日 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84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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