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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8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洪能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68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3樓

          (另案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7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民國92年度毒聲字第652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3年1 月19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緝字第84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於94年7 月間及94年11月間施用毒品,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8571號提起公訴及移併審理(95年度毒偵字第1792號、2129號),由本院審理(95年度簡字第474 號、95年度簡上字第291 號)。上開案件審理期間,自94年底至95年5 月底間,乙○○曾一度戒除毒癮,未再施用毒品。詎其仍不知悔改,另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集合犯意,自95年6 月初某日起至95年7 月30日止,在高雄市苓雅區○○○路203 巷2 弄7 之2 號3 樓之住處,以將海洛因滲入香煙後點燃方式,每2 、3 日施用1 次之頻率反覆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95年7 月31日21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民族路口處經警查獲,並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乙○○對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又被告遭查獲時所採集尿液經送驗結果,呈現嗎啡陽性反應,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 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之前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自得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再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652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3年1 月19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是以,被告於觀察、勒戒期滿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之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被告持以施用,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衡諸施用毒品者之吸食慣性及社會常情,本即具有毒品成癮而反覆施用之性質,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乃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係屬於集合犯,本案被告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頻繁、持續進行,在時空上,確具密接關係,顯係出於反覆、延續施用該種毒品之單一行為決意即明,從而在行為概念上,應均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爰審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見其無戒毒悔改之意,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所為尚未害及他人,並考量被告自94年底至95年5 月底間曾戒除毒癮,嗣因朋友之慫恿及家庭壓力因素,始再吸食毒品,足見其毒癮尚非深重,且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能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87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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