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6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
- 被告
- 現羈押在臺灣高雄看守所
- 被告
- 庚○○
- 被告
- 現羈押在臺灣高雄看守所
- 被告
- 己○○
- 被告
- 現羈押在臺灣高雄看守所
- 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 被告
- 戊○○
- 被告
- 現羈押在臺灣高雄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張志明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現羈押在臺灣高雄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郭家駿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現羈押在臺灣高雄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黃進祥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江順雄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建雄律師
- 被告
- 丙○○
- 被告
- 現羈押在臺灣高雄看守所
- 指定辯護人
- 吳保仁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庚○○、己○○、戊○○、乙○○、甲○○、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丁○○、庚○○、己○○、戊○○、乙○○、甲○○、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渠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均犯罪嫌疑重大,且該罪係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自民國95年7 月6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5年10月6 日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丁○○、庚○○、己○○、戊○○、乙○○、甲○○、丙○○經訊問後,渠等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等人所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犯行,業經本院以95年度重訴字第65號判決,認被告等人均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罪而判刑在案,有該案判決書可稽,是非予羈押被告等人,顯難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尚不能因具保而使其必要性消滅,故均應自95年12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