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8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選任辯護人 王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14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95年8 月14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14日及96年1 月14日、3 月14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5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