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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169號
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
- 異議人
- 戊○○
- 異議人
- 甲○○
- 異議人
- 己○○
- 異議人
- 丁○○
- 異議人
- 丙○○
- 異議人
- 庚○○
- 共同代理人
- 李俊岳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
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表一所示之原處分撤銷,戊○○不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所示之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㈠阿羅哈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阿
羅哈公司)承德站離最近之路口及長安西路至少150 公尺,
警員以「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為由開單告發,顯
屬無據。㈡阿羅哈公司為合法公司,依高雄市政府所核發之
營運許可路線中,返程之終點站名皆為「臺北市承德站」(
坐落於臺北市○○區○○路一段52號),依公路法第79條及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0條規定,受處分人於該處臨時停車
上下客,顯為法所允許,高雄市政府亦同此見解。而原舉發
機關上開行為皆係基於國道客運臺北總站(即D 1 轉運站)
之試辦而來,主張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1 項第4
款當地政府得調整變更,惟公路汽車客運班車須依「營運路
線許可證」所核定之路線行駛,違規得依公路法處罰,亦即
客運業欲變更行駛路線須先完成「營運路線許可證」變更加
註後,始得變更行駛路線,絕非當地政府欲變更即可自行公
告,即令當地政府因實際需要欲變更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同
意之營運路線及設站地點,依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1 項
第4 款但書、第2 項規定,亦須函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即須尊重該公路主管機關之意見;如發生爭議,再報請共
同上級機關核定,始符法文意旨及行政程序,今臺北市政府
並未依規定函請高雄市政府辦理或報請交通部核定,該公司
亦未接到公路主管機關「設站調整變更案」通知,則依行政
程序法第111 條第6 款「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
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之規定,該公告顯屬無效,依無
效公告所為之後續處分因無所附麗而應撤銷,故而受處分人
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路線站牌處停靠搭載旅客,並未違反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為此聲明異議。
二、經查
㈠附表一部分:
⒈按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
當事人有利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行政程序法第36條定有明文
。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規定:「法院受理
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則檢察官基於公
益代表人之立場,追訴犯罪,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就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之規定,在警員基於維護交通
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公益目的,而舉發取締違反道路交通
處罰條例之違規行為人時,就行為人之違規事實,基於相同
之理由,亦應負舉證責任。
⒉阿羅哈公司承德站係位於臺北市○○路○段52號、54號,而
承德路52、54號附近並無交岔路口,業經異議人戊○○之代
理人李俊岳於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見本院95年5 月29日訊
問筆錄),核與台北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直屬第三分隊員
警乙○○證述相符(見本院95年6 月14日訊問筆錄),並經
本院當庭勘驗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取締錄影帶內容為
「錄影帶第三段1 小時31分10秒之後畫面內容為車號275-AC
號大客車在承德路段劃紅線處臨時停車,前方2 、3 公尺有
一條寬約2 公尺的巷子」,有勘驗筆錄1 份附卷可佐(見本
院95年5 月29日訊問筆錄)。顯示阿羅哈客運承德站前後方
確無交岔路口,審酌臺北市○○路○段52號、54號既然係阿
羅哈公司上下乘客之地點,而異議人於警員在該地段劃設禁
止臨時停車之紅色實線,仍曾在該路段臨時停車上、下乘客
,此有如附表二編號1 至34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34份在卷可憑,其應無可能為規避警員取締,而另
覓其他處所上下乘客,則警員以異議人於94年11月21日,在
臺北市○○路○段52號,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為由
,開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55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
詳如附表一所示),自屬無憑。
⒊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戊○○有附表一所示之在交
岔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無非以舉發警員之書面記載為憑
,然此既為異議人所否認,而警員舉發違規之地點即臺北市
○○路○段52號、54號附近確無交岔路口,警員舉發通知單
之記載,即有與事實不符之處,且客觀上並無任何證據足資
佐證警員舉發取締之內容,確為真實,自應作對異議人戊○
○有利之認定,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遽對受處分人為附表
一所示之裁罰,即難認為允當。本件就附表一之部分,異議
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更為裁定,將原處分撤銷,並另為不
罰之諭知。
㈡附表二部分:
⒈按標線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
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
;標線之設置,由主管機關依其管轄辦理之;又所稱主管機
關,指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道路
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 條、第4 條第1 項、第5 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直轄市道路及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
,係屬直轄市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0款第1 、2
點定有明文。依據前開規定,可知臺北市區之標線設置及交
通規劃管理係屬臺北市政府之權限範圍,臺北市政府為促進
交通安全,便利行人及車輛之行車安全,有權變更原有標線
之設置規劃,合先敘明。
⒉次按公路法第3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
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而經營國道、省、縣(市鄉等公路汽車客運
業者,應備具籌備申請書,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復為
公路法第37條第1 項第1 款、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 條第
1 項第1 款所明文規定,足見經營國道、省、縣(市○○鄉
道等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之公路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又依公路
法第2 條第2 款之規定,所謂國道,係指聯結2 省(市)以
上,及重要港口、機場、邊防重鎮、國際交通與重要政治、
經濟中心之主要道路,異議人戊○○、甲○○、己○○、丁
○○、丙○○、鍾明鋒所屬阿羅哈公司,係經營往返臺北市
及高雄市○○道一號業者,亦即係經營國道公路汽車客運業
者,則關於阿羅哈等國道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之汽車運輸業營
業執照及營運路線許可證之審查與核發之主管機關,應為交
通部,故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4 款規定:「公路汽
車客運業營運班車,經同意之營運路線及設站地點,當地政
府如因實際需要得予調整變更,並應函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
辦理」,其中「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當亦係指交通部而言。
雖交通部依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第139 條之1 第3 項:「直轄
市○○○路汽車客運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辦直轄市政
府辦理」,將經營國道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之營運路線許可證
核發業務,委由直轄市辦理,亦僅係交通部將關於國道公路
汽車客運業者之部分業務由直轄市辦理,非謂交通部為國道
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之主管機關地位有所變更。
⒊本件異議人固不否認渠等於上開時地駕駛如附表二所示之營
業大客車,因臨時停車在畫有紅線路段之台北市○○路○ 段
52號、54號前搭載旅客,為警開單舉發等情,且有異議人簽
名其上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74份在卷可憑,惟辯稱係於經同意之營業路線及設站處所
搭載旅客,並無違規云云。然查,臺北市○○路○段原為長
途客運車起迄總站,臺北市政府為落實推動城際客運轉運站
政策,及減少大客車於臺北市市區道路繞行及於路側密集設
站衍生之交通、環境、噪音及居住品質問題等,... 推動國
道客運臺北總站,就相同範圍進行管制事宜:⑴臺北市政府
交通局業於92年4 月8 日發函預告各業者臺北車站周邊即將
進行管制。⑵於93年2 月10日公告並轉知業者「臺北車站周
邊國道客運及公路客運設站(第1 階段)-禁止新設站位。
」。⑶93年11月22日公告並轉知業者「臺北車站周邊國道客
運及公路客運設(第2 階段)-撤除現有路側站位(自國道
客運臺北總站起用日起實施,得有緩衝3 個月)。」。⑷94
年8 月2日 國道客運臺北總站路線調整計畫呈報交通部,並
副知各業者重申管制事宜。⑸94年8 月16日國道客運臺北總
站啟用。⑹94年9 月16日函知各業者,自94年11月16日起開
始管制。⑺94年11月14日公告並轉知業者「臺北車站周邊國
道客運及公路客運設(第2 階段)-撤除現有路側站位實施
日期自94 年11 月16日起。」。⑻94年11月9 日赴現場各業
者站牌處張貼公告。⑼94年11月15日第2 次赴現場各業者站
牌處張貼公告。⑽94年11月16日開啟管制及執法等情,有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95年2 月14日北市警同分交字第
095308176000號函在卷可按。是以臺北市政府為落實推動城
際客運轉運站政策,以減少市區交通壅塞、噪音等問題,進
而提升市民居住品質,故臺北市政府於94年8 月2 日,將國
道客運臺北總站路線調整計畫呈報交通部,此有前述臺北市
政府交通局函文1 份附卷可證,堪認臺北市政府業已履行汽
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4 款規定「應函請該管公路主管
機關辦理」之程序。異議人以提出之高雄市政府於94年12月
29 日 高市府交三字第0940065826號函,明確記載:「阿羅
哈公司營運路線許可證所登載往返站『臺北市承德站』乙節
,本府從未核復同意變更,該公司亦未提出申辦,本府既未
完成阿羅哈客運公司營運路線許可證變更作業,該公司『臺
北市承德站』係合法設站上下車」等語,而主張臺北市政府
調整變更承德站未經高雄市政府同意而不合法乙節,異議人
及高雄市政府顯均未認知高雄市政府僅係受交通部委辦國道
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之管理及處罰業務,本身並非國道公路汽
車客運業者之主管機關,且臺北市政府因地方自治之需要,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4 款之規定,調整變更設阿
羅哈公司之原始設站地點,並無須經其他機關同意,因此,
臺北市○○○○○道客運臺北總站,並將原為長途客運車起
迄總站之臺北市○○路○段撤銷原有站位設置,統一遷移至
客運臺北總站,且將該路段規劃為禁止臨時停車之管制區,
於法有據。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為配合臺北車站管制區國道客運臺北總站
啟用,自94年11月16日起,撤銷原各國道客運業者於承德路
一段之上下客站,並繪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此有臺北市政
府交通局94年12月30日北市交二字第09436075400 號函在卷
可參。而異議人確曾先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駕駛車輛,
在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線之臺北市○○路○段48、52號或54
號臨時停車上、下乘客等情,亦為異議人所不爭執,故異議
人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
1 項第3 款之行為,堪以認定。
⒌至異議人行為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於94年2 月
2 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惟本條例第
55條就汽車駕駛人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處罰並未變更
,尚無比較新舊法問題,附此敘明。
⒍綜上所述,異議人既為阿羅哈公司所雇用之司機,明知臺北
市○○路○段業經規劃為禁止臨時停車管制區,卻仍於在臺
北市○○路○段劃有紅線路段處,執意臨時停車,而遭臺北
市警察局警員以違規屬實而予舉發,該項舉發自無違誤,從
而,原處分機關對異議人在劃有紅線禁止臨時停車路段,違
規停車搭載旅客之行為,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
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於法並無不合,本
件如附表二部分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第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附表一:
┌─┬───┬──────┬─────┬──────┬─────┬──────┐
│編│處 分│ 違規時間 │ 違規事實 │ 裁決日期 │ 違反法條 │舉發單位 │
│號│對 象│ 違規地點 │ │ 裁決案號 │ │ │
├─┼───┼──────┼─────┼──────┼─────┼──────┤
│1 │戊○○│94年11月21日│在交岔路口│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0 時05 分臺│十公尺內臨│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北市○○路一│時停車 │第32-AEU0405│第55 條第1│ │
│ │ │段52號 │ │52號 │項2 款 │ │
└─┴───┴──────┴─────┴──────┴─────┴──────┘
附表二:
┌─┬───┬──────┬─────┬──────┬─────┬──────┐
│編│處 分│ 違規時間 │ 違規事實 │ 裁決日期 │ 違反法條 │舉發單位 │
│號│對 象│ 違規地點 │ │ 裁決案號 │ │ │
├─┼───┼──────┼─────┼──────┼─────┼──────┤
│1 │戊○○│94年11月20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1時41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交大直屬│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4M2063│第55 條第1│第三分隊 │
│ │ │52號 │停車 │23號 │項3 款 │ │
├─┼───┼──────┼─────┼──────┼─────┼──────┤
│2 │戊○○│94年11月19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2時02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交大直屬│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4M3031│第55 條第1│第三分隊 │
│ │ │54號 │停車 │38號 │項3 款 │ │
├─┼───┼──────┼─────┼──────┼─────┼──────┤
│3 │戊○○│94年11月20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4 時29 分臺│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交大直屬│
│ │ │北市○○路一│線處所臨時│第32-A4M7038│第55 條第1│第三分隊 │
│ │ │段52號 │停車 │36號 │項3 款 │ │
├─┼───┼──────┼─────┼──────┼─────┼──────┤
│4 │戊○○│94年11月20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8時0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2041│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62號 │項3 款 │ │
├─┼───┼──────┼─────┼──────┼─────┼──────┤
│5 │戊○○│94年11月20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8時31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2041│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69號 │項3 款 │ │
├─┼───┼──────┼─────┼──────┼─────┼──────┤
│6 │戊○○│94年11月19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5時38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5028│第55 條第1│ │
│ │ │54號 │停車 │69號 │項3 款 │ │
├─┼───┼──────┼─────┼──────┼─────┼──────┤
│7 │戊○○│94年11月19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6時38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5028│第55 條第1│ │
│ │ │54號 │停車 │80號 │項3 款 │ │
├─┼───┼──────┼─────┼──────┼─────┼──────┤
│8 │戊○○│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09時54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6030│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97號 │項3 款 │ │
├─┼───┼──────┼─────┼──────┼─────┼──────┤
│9 │戊○○│94年11月20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0時21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6031│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35號 │項3 款 │ │
├─┼───┼──────┼─────┼──────┼─────┼──────┤
│10│戊○○│94年11月21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3時47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6031│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58號 │項3 款 │ │
├─┼───┼──────┼─────┼──────┼─────┼──────┤
│11│戊○○│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0時52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0041│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44號 │項3 款 │ │
├─┼───┼──────┼─────┼──────┼─────┼──────┤
│12│戊○○│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3時1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0041│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49號 │項3 款 │ │
├─┼───┼──────┼─────┼──────┼─────┼──────┤
│13│戊○○│94年11月17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4時09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1044│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88號 │項3 款 │ │
├─┼───┼──────┼─────┼──────┼─────┼──────┤
│14│戊○○│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4時16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104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13號 │項3 款 │ │
├─┼───┼──────┼─────┼──────┼─────┼──────┤
│15│戊○○│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8時13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104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42號 │項3 款 │ │
├─┼───┼──────┼─────┼──────┼─────┼──────┤
│16│戊○○│94年11月19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7時32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1045│第55 條第1│ │
│ │ │54號 │停車 │55號 │項3 款 │ │
├─┼───┼──────┼─────┼──────┼─────┼──────┤
│17│戊○○│94年11月19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8時35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104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61號 │項3 款 │ │
├─┼───┼──────┼─────┼──────┼─────┼──────┤
│18│戊○○│94年11月19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09時41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3045│第55 條第1│ │
│ │ │54號 │停車 │99號 │項3 款 │ │
├─┼───┼──────┼─────┼──────┼─────┼──────┤
│19│戊○○│94年11月19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0時29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3046│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03號 │項3 款 │ │
├─┼───┼──────┼─────┼──────┼─────┼──────┤
│20│戊○○│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6時57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4044│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72號 │項3 款 │ │
├─┼───┼──────┼─────┼──────┼─────┼──────┤
│21│戊○○│94年11月19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3時35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4044│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78號 │項3 款 │ │
├─┼───┼──────┼─────┼──────┼─────┼──────┤
│22│戊○○│94年11月19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4時26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4044│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87號 │項3 款 │ │
├─┼───┼──────┼─────┼──────┼─────┼──────┤
│23│戊○○│94年11月20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2時24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5010│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98號 │項3 款 │ │
├─┼───┼──────┼─────┼──────┼─────┼──────┤
│24│戊○○│94年11月20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2時5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5011│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03號 │項3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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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戊○○│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5時14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3025│第55 條第1│ │
│ │ │54號 │停車 │41號 │項3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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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戊○○│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5時52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3025│第55 條第1│ │
│ │ │54號 │停車 │46號 │項3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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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戊○○│94年11月21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8時0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403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61號 │項3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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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戊○○│94年11月20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5時12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7013│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77號 │項3 款 │ │
├─┼───┼──────┼─────┼──────┼─────┼──────┤
│29│戊○○│94年11月20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5時38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7013│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84號 │項3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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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戊○○│94年11月20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6時16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7013│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94號 │項3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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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戊○○│94年11月21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5時33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L1014│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68號 │項3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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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戊○○│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2時04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L5008│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86號 │項3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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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戊○○│94年11月21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1時35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EB5345│第55 條第1│ │
│ │ │54號 │停車 │42號 │項3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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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戊○○│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20時0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EU0416│第55 條第1│ │
│ │ │54號 │停車 │12號 │項3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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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甲○○│94年11月23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09時35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交大直屬│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4J1016│第55 條第1│第三分隊 │
│ │ │52號 │停車 │19號 │項3 款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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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甲○○│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5時38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3048│第55 條第1│ │
│ │ │ │停車 │51號 │項3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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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甲○○│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6時42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3048│第55 條第1│ │
│ │ │ │停車 │67號 │項3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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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甲○○│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7時32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702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45號 │項3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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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甲○○│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8時21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702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56號 │項3 款 │ │
├─┼───┼──────┼─────┼──────┼─────┼──────┤
│40│甲○○│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3時38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8028│第55 條第1│ │
│ │ │ │停車 │87號 │項3 款 │ │
├─┼───┼──────┼─────┼──────┼─────┼──────┤
│41│甲○○│94年11月23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7時4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2016│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00號 │項3 款 │ │
├─┼───┼──────┼─────┼──────┼─────┼──────┤
│42│甲○○│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7時41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403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88號 │項3 款 │ │
├─┼───┼──────┼─────┼──────┼─────┼──────┤
│43│甲○○│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5時4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L3024│第55 條第1│ │
│ │ │與一心路52 │停車 │98號 │項3 款 │ │
│ │ │號路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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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甲○○│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6時28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L302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10號 │項3 款 │ │
├─┼───┼──────┼─────┼──────┼─────┼──────┤
│45│甲○○│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0時43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EU0403│第55 條第1│ │
│ │ │54號 │停車 │14號 │項3 款 │ │
├─┼───┼──────┼─────┼──────┼─────┼──────┤
│46│甲○○│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2時4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EU0412│第55 條第1│ │
│ │ │ │停車 │72號 │項3 款 │ │
├─┼───┼──────┼─────┼──────┼─────┼──────┤
│47│甲○○│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1時3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EU0413│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62號 │項3 款 │ │
├─┼───┼──────┼─────┼──────┼─────┼──────┤
│48│己○○│94年11月19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09時2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EU0413│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02號 │項3 款 │ │
├─┼───┼──────┼─────┼──────┼─────┼──────┤
│49│己○○│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0時05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EB534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62號 │項3 款 │ │
├─┼───┼──────┼─────┼──────┼─────┼──────┤
│50│己○○│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1時59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EB534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66號 │項3 款 │ │
├─┼───┼──────┼─────┼──────┼─────┼──────┤
│51│己○○│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08時08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6030│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81號 │項3 款 │ │
├─┼───┼──────┼─────┼──────┼─────┼──────┤
│52│己○○│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6時15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L302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06號 │項3 款 │ │
├─┼───┼──────┼─────┼──────┼─────┼──────┤
│53│己○○│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5時55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L302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00號 │項3 款 │ │
├─┼───┼──────┼─────┼──────┼─────┼──────┤
│54│己○○│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8時0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702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49號 │項3 款 │ │
├─┼───┼──────┼─────┼──────┼─────┼──────┤
│55│己○○│94年11月23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7時59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2016│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04號 │項3 款 │ │
├─┼───┼──────┼─────┼──────┼─────┼──────┤
│56│己○○│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5時48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3048│第55 條第1│ │
│ │ │ │停車 │54號 │項3 款 │ │
├─┼───┼──────┼─────┼──────┼─────┼──────┤
│57│己○○│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8時0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403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92號 │項3 款 │ │
├─┼───┼──────┼─────┼──────┼─────┼──────┤
│58│己○○│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6時51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3048│第55 條第1│ │
│ │ │ │停車 │68號 │項3 款 │ │
├─┼───┼──────┼─────┼──────┼─────┼──────┤
│59│丁○○│94年11月16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4時04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交大直屬│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4K6031│第55 條第1│第三分隊 │
│ │ │52號 │停車 │17號 │項3 款 │ │
├─┼───┼──────┼─────┼──────┼─────┼──────┤
│60│丁○○│94年11月17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0時17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交大直屬│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4K6031│第55 條第1│第三分隊 │
│ │ │52號 │停車 │36號 │項3 款 │ │
├─┼───┼──────┼─────┼──────┼─────┼──────┤
│61│丁○○│94年11月19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1時52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104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51號 │項3 款 │ │
├─┼───┼──────┼─────┼──────┼─────┼──────┤
│62│丙○○│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1時56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L5008│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85號 │項3 款 │ │
├─┼───┼──────┼─────┼──────┼─────┼──────┤
│63│丙○○│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0時08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EB5345│第55 條第1│ │
│ │ │ │停車 │63號 │項3 款 │ │
├─┼───┼──────┼─────┼──────┼─────┼──────┤
│64│丙○○│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1時43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EU0413│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64號 │項3 款 │ │
├─┼───┼──────┼─────┼──────┼─────┼──────┤
│65│丙○○│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0時5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EU0403│第55 條第1│ │
│ │ │54號 │停車 │15號 │項3 款 │ │
├─┼───┼──────┼─────┼──────┼─────┼──────┤
│66│丙○○│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7時4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702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47號 │項3 款 │ │
├─┼───┼──────┼─────┼──────┼─────┼──────┤
│67│丙○○│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6時41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L3025│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13號 │項3 款 │ │
├─┼───┼──────┼─────┼──────┼─────┼──────┤
│68│丙○○│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5時45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L3024│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99號 │項3 款 │ │
├─┼───┼──────┼─────┼──────┼─────┼──────┤
│69│丙○○│94年11月23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7時42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2016│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01號 │項3 款 │ │
├─┼───┼──────┼─────┼──────┼─────┼──────┤
│70│丙○○│94年11月23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6時05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0041│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70號 │項3 款 │ │
├─┼───┼──────┼─────┼──────┼─────┼──────┤
│71│丙○○│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5時58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3048│第55 條第1│ │
│ │ │ │停車 │58號 │項3 款 │ │
├─┼───┼──────┼─────┼──────┼─────┼──────┤
│72│丙○○│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3時37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8028│第55 條第1│ │
│ │ │54號 │停車 │86號 │項3 款 │ │
├─┼───┼──────┼─────┼──────┼─────┼──────┤
│73│鍾明鋒│94年11月20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10時29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6031│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37號 │項3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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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鍾明鋒│94年11月16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 │09時26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7013│第55 條第1│ │
│ │ │52號 │停車 │62號 │項3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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