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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991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明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99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75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
    役男擅離職役罪。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8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甫於94年10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
    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
    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身為替代役役男,服役內容乃擔
    任保安警察一職,竟不知盡忠職守,反擅離職役,未能遵從
    國家法令規定,且其所為妨害役政管理秩序甚鉅,惟犯後尚
    知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
    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明忠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
,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991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