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87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凌進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95年度重訴字第9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並未參與賭博及犯罪組織,到案後已據實供述,退萬步言,亦僅涉犯重利罪,非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固定住居所,無逃亡串供之虞,家中尚有親屬急待照料,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加重強盜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民國95年1 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斟酌聲請人涉嫌於93年5 月20日犯加重強盜罪之事實,業據被害人、秘密證人等人證述在卷,並有診斷證明書、存摺往來明細表等件在卷可稽,其涉犯加重強盜罪之犯嫌確實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目前若非予羈押,尚難期聲請人得順利於審判程序中到庭接受審判,仍有羈押之必要,故認聲請人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聲請人家中是否有親屬須被告照顧安置乙節,並非審理聲請人應否羈押、得否具保停止羈押所必須斟酌、考量之因素,從而,聲請人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