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1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丁○○
- 被告
- 丙○○
- 被告
- (共 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丁○○、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丁○○、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加重強盜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民國95年4 月25日執行羈押。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甲○○、丁○○、丙○○羈押原因均仍然存在,且被告甲○○、丁○○、丙○○業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319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 月、7 年6 月、7 年8 月,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之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甲○○、丁○○、丙○○均應自95年7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