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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19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志銘林勇如林永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1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丁○○
被告
丙○○
被告
(共 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丁○○、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丁○○、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加重強盜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民國95年4 月25日執行羈押。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甲○○、丁○○、丙○○羈押原因均仍然存在,且被告甲○○、丁○○、丙○○業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319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 月、7 年6 月、7 年8 月,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之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甲○○、丁○○、丙○○均應自95年7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林永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19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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