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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75號

殺人未遂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李嘉興陳君杰張金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7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參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271 條之殺人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0月6 日裁定並執行羈押在案,並於96年1月6日延長羈押貳月。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涉犯殺人未遂罪嫌,業據證人乙○○、張素娟證述在卷 (見警卷第4 頁、第6 頁), 並經本院認被告殺人未遂罪成立,而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月在案。該罪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非繼續執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3 月6 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嘉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75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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