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7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號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參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271 條之殺人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0月6 日裁定並執行羈押在案,並於96年1月6日延長羈押貳月。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涉犯殺人未遂罪嫌,業據證人乙○○、張素娟證述在卷 (見警卷第4 頁、第6 頁), 並經本院認被告殺人未遂罪成立,而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月在案。該罪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非繼續執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3 月6 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嘉興